南通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南通市慈善联合总会,英文名Nant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NT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众;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加强行业自律,践行依法治善,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奋力推进南通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有关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健全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关心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对积极传播慈善文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影响力,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较高慈善荣誉者,可选聘为本会领导职务或荣誉职务。
第七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南通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1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温暖他人、快乐自己”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负责建立、筹募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境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二)慈善救助。组织开展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兼顾社会服务和精神关爱。
(三)应急慈善。建立应急机制,开展应急慈善。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及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参与慈善援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合作。推动全市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
(六)文化宣传。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培树慈善典型,宣传凡人善举,广泛传播“全民慈善”“大众慈善”理念,推动形成“向爱向暖、向上向善、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文明道德风尚。
(七)研究培训。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涵养慈善情怀,培养优秀行业人才,不断提升慈善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政治、法律、道德和专业素养。
(八)行业自律。依法推动本市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在主管单位指导下开展行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九)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十)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机构。
(十一)对县(市)区慈善组织和本会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有一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如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须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并在公益慈善领域有一定贡献;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一)审议和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如需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须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方能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如需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方能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方案,分别报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五)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本章程规定行使决策。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69周岁不再作为负责人候选人提名),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以上职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本会的内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副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提名内设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提前或延后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六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九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应当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六十三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捐赠人、发起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南通市民政局。
本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25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