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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南通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南通市慈善总会,英文名Nant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NTCF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募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弘扬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南通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建设。

第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健全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关心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对积极传播慈善文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影响力,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较高慈善荣誉者,可选聘为本会领导职务或荣誉职务。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南通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负责筹募和管理南通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慈善救助。组织开展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力所能及地开展扶贫济困、抚恤等工作,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级慈善组织、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服务,帮助他们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六)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进行慈善理论研究。

(八)指导县(市)区慈善组织和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支持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理事会(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理事即是会员,单位会员由各单位推选的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本会副秘书长的任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三)提出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分别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本章程规定行使决策。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作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应。理事会提前或延后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理事会公布,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南通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给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南通市民政局。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天内,经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37日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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