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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1.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南通市慈善总会向公益性事业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900万元
  (10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00×25%=225万元
【例2】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南通市慈善总会向公益性事业捐赠30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第二年、第三年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且除当年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当年: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扣除120万元,结转300-120=180万元)
计算应纳税款=880万元×25%=220万元
第二年: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计算应纳税款=880万元×25%=220万元
  (扣除120万元,结转180-120=60万元)
第三年: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60=940万元
计算应纳税款=940万元×25%=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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