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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慈善总会鼓励参与慈善事业的暂行办法

南通市慈善总会鼓励爱心单位、爱心人士
参与慈善事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先进,表彰典型,增强慈善捐赠者的荣誉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鼓励更多单位、个人扶贫济困,奉献爱心,营造积德行善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南通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南通市慈善总会鼓励爱心单位、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会鼓励爱心单位、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有登榜鸣谢、授予荣誉称号、选聘领导或荣誉职务、推荐参评市级先进等。
    第三条  对积极参与我市公益慈善活动,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向本会捐赠款物的个人和单位,以适当的方式鸣谢。捐赠1千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2万元以上的单位,在南通市慈善总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专栏鸣谢。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发给捐赠纪念证书,在市级媒体上鸣谢。
    第四条  对关心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一)具有良好的企业慈善文化和团队精神,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我市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形象良好,社会信誉度高,并向我会捐赠款物额达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的单位,分别认定为一星级至七星级“慈善之星”单位。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我市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奉献爱心,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并向我会捐赠款物额达1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分别授予“慈善人士”、“慈善好人”、“慈善家”荣誉称号。
    (三)爱心单位、爱心人士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捐赠款额以到账金额为准,捐赠物资经市价格认证中心折价确认,可累计。
    第五条  根据慈善工作需要,对积极传播慈善文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影响力,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较高慈善荣誉称号者,可选聘担任本会领导职务或荣誉职务。
    第六条  根据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慈善事业的情况以及所作的贡献,分别推荐参评南通慈善奖、市级文明单位或其它先进称号。
    第七条  本会单位、个人荣誉称号的产生,由本会秘书处对照条件结合企业监管部门的征信咨询意见,在向企业及个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会长会推荐,经会长会研究确定。选聘担任本会领导职务或荣誉职务的,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必备条件推荐,会长会研究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会向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奖牌,向担任本会领导职务或荣誉职务者颁发聘书,并在市级媒体及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九条 已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会长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或解聘其相应职务,并报理事会备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违法犯罪被查处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
    (四)其他严重有损本会形象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经南通市慈善总会四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通市慈善总会。
 
 
南通市慈善总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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