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制度汇编
关于日常办公,学习制度的细化要求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好本会章程,加速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现就本会日常办公、学习制度落实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一、办公制度方面
(一)来访接待。认真接待来访(来信、来电、来访)是倾听困难群众诉求,倾心做好日常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填写使用区慈善基金会来访接待记载本,完整保留接待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尽快与区民政局,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就来访群众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分析、研究,符合救助条件和要求的,应尽快办妥,办公研究会需协调有关方面予以救助的,应尽快协调落实。要定期检查来访接待工作情况,要组织必要的救助回访活动。
(二)临时救助。按照“崇川区慈善基金会慈善救助办法”执行。要加强与区民政局、各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必要时召开临时救助联席会议。要执行好一年内本会对同一救助对象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对临时救助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议纳入区民政及慈善救助系统。全年临时救助工作要及时归纳总结,认真研究,形成新的处理、救助机制。
(三)救助物资采购。救助物资采购发放面广量大,需要十分慎密周到。救助物资采购原则总体上要体现政府采购规定精神,落实上级慈善会工作要求。要建立救助物资采购工作组,由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负责,明确责任要求。重大采购项目应有非驻会理事代表、监事会代表参加。在组织、需求、计划、合同、实施、验收、监督等环节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要注重对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救助物资的管理和发放,执行本会救助物资的管理、使用办法,有关救助物资采购制度另行规定。
二、两会公章、重要文档保管、使用制度方面
区慈善基金会公章,重要票据、救助发放名册及相关重要文件档案保管,使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明确责任,统一保管,规范使用。本会执行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执行慈善文档集中存放,规范调阅使用的制度,要严格调阅,复印,借用手续。公章、文档应保管存放在办公室,办公室设保险箱。
三、学习、会议制度方面
从2013年起,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办公例会,一般每月第一周周一上午同时召开上月工作小结、本月工作安排例会。每年上半年做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议题、材料准备工作,适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每月组织1-2次政治业务学习。主要是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尤其是民生发展的新政新规,学习区委、区政府重大部署和重要指标、民生发展的重大目标要求,学习省、市内外慈善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有关慈善的调研。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的办公室进行。要利用电脑等网络平台丰富学习内容,学以致用。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办公室通过)
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章程
——经2017年8月2日第三届理事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崇川区范围。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面向社会依法开展关爱民生,扶贫济困的各类慈善活动,通过开展赈灾、扶贫、助老、助孤、助医、助残、助学、优抚等公益性救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重点资助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桃坞路44号8-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募集为慈善事业服务的资金和物资;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发动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开展赈灾、扶贫、助老、助孤、助医、助残、助学、优抚等分益性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四)管理使用好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
(五)支持和促进辖区内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和系统开展慈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且承认本基金会章程。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 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决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二)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安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遵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发动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开展赈灾、扶贫、助老、助孤、助医、助残、助学、优抚等公益性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扶助和精神抚慰。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为基金保值增值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的慈善支出活动;
(四)基金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 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持续时间赶超过三年的。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在三个月内向社会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收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8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崇川区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基金的管理,采取合法、有效的投资方式,使慈善基金实现增值、保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性质
第二条本基金会慈善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用于开展助老、助医、助困、助残、助学等救助工作。
第三章基金投资的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进行投资,以保证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采取分散投资的方式,可以在商业银行定期储蓄生息,可以购买国债生息,可以进行其他无风险性或低风险性的投资。
第五条 不能用于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投资或经营性、生产性领域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 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项目分析,对各种投资方式进行研究认证、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并形成投资建议报告。
第七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基金管理投资的相关事宜,并初步审议通过投资项目;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投资可由常务理事会会议直接审议决定。
第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初步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运营采用两种管理模式,本会内部管理层负责管理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本会基金的投资实施,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投资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投资增值收益的用途:
1、资助慈善救助项目;
2、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经费;
3、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专项核算基金投资盈亏、投资管理及运作严格遵循本办法,并每年定期将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基金会监事会、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二O一四年元月六日办公室通过)
崇川区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资助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四条 项目均需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七条 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九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预算,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确保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所有项目文件需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二O一四年元月六日办公室通过)
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为加强社会公信力建设,规范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赢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信任与支持,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社会捐助情况。
(二)分类公开。区分专项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开办法。坚持规范、有序,保持常态、动态。
(三)及时快捷。及时公布最新的信息。力求让捐助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四)尊重意愿。捐赠人和受助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捐助信息的,可不予公开。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一)本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成立时间、人员组成、业务范围、捐赠账号、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年检情况、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二)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数额等。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信息。包括受助对象、受助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相关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四)募捐、宣传、救助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点、活动时间、募集款物方式和用途、宣传活动主题和方案、救助对象和形式等。
(五)财务、审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公开。日常性捐赠信息,在收到捐赠后(通过银行和网上捐款的,在收到银行记账回执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专项捐赠接收信息,在收到捐赠后(通过银行和网上捐款的,在收到银行记账回执单后)的24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公开。
(二)捐赠款物使用方向信息公开。本年度所接收定向捐赠款物使用方向,尊重捐赠人意愿及时公开;所接收非定向捐赠款物使用方向,于第二年度慈善救助计划公开。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公开。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在捐赠款物拨付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项目运行周期较长的,每隔一个月公开一次最新信息;所有项目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四)募捐、救助、宣传活动信息公开。此类信息除活动开始前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宣传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五)财务、审计信息公开。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度2个月内对外公开;本年度审计报告于第二年度3个月内对外公开。
(六)本会信息公开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实施:
1.大众媒体(报纸、电视、电台、杂志等);
2.现场公开(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等);
3.书面报告(项目报告、年度报告等)。
四、信息公开流程
(一)本会基本信息公开:宣传工作人员起草信息公开文本→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发布。
(二)募捐、宣传、救助活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起草信息公开文本→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对大众公开。
(三)接受捐赠信息公开:财会工作人员起草信息公开文本→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公布。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项目工作人员起草信息公开文本,财会工作人员配合提供数据→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公布。
(五)财务、审计信息公开:财会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公开文本→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公开。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审计监督。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和审计事务机构作用,对慈善捐助接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社会监督。接受新闻机构、社会公众及捐助人的监督。
(三)内部监督。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基金会监事会作用。
(四)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接受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O一四年元月六日办公会通过)
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资金物资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南通市崇川区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物资来源
第二条基金会资金、物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或资助且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2、投资收益;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物资的募集
第三条 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危济困、扶弱助残、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四条 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诊、义画及专项慈善捐赠等多种形式,向国内外募集。采用常年、定向、专项、冠名等多种方法,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进行重点劝募。
第五条 严格规范接受捐赠的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须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监制、统一印刷的捐赠收据或凭证,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向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多少不限。对捐款数额单位10万元(个人2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意愿设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
第七条 建立慈善基金,并逐步增加基金的总量。
第四章 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八条 使用原则:
基金会每年接收的慈善资金、物资必须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专款(物)专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孤、老、病、残、贫、灾等生活特殊困难者;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慈善助困费用。
第五章 资金、物资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慈善基金的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原则上不许动用,如遇特殊情况要使用母本,应经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实施。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的范围和指定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捐赠款物使用的审批程序。支出资金(包括实物折款)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支出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 本会工作经费,实行理事长审批制。办公经费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资金、物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及时清点登记,专人管理并入库,出库须履行审批手续。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改作资金收入。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经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法、规范的委托管理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管理资金、物资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帐款(物)相符。发放款物必须严格程序,有证有据。
第十七条 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坚持每年度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本会监事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对责任人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二O一四年元月六日办公会通过)